死刑犯待遇有哪些
死刑罪犯被執行死刑應當得到人道的待遇。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執行死刑的方式要簡單化,儘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
2、執行的時間要合理。
死刑執行不是在判決之日,而是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並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後7日內執行。
3、執行死刑公開但不將執行死刑公佈於衆。
4、屍體處理要人道。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的屍體或骨灰。
如果罪犯同意捐獻或許可有償利用屍體或身體器官,則有關單位或醫務人員要人道地解剖屍體和摘取器官。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衆。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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