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執行的變更條件有哪些
一、死刑執行的變更條件有哪些
(一)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暫停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覈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二、死刑執行後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衆。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2日)
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刑事案件在出現了新情況、證據或者發現確實之前的判決存在錯誤的時候,那麼即使是正在執行死刑,也是可以停止執行。但之後應該馬上上報覈准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也就是最高法或者高級人民法院,由他們依法作出裁定,看是否真的需要對案件作出重新審理。
-
犯人在羈押期間算判刑時間嗎
律師解答:算。律師解析:羈押期限是否算在刑期內,看具體情況來判定: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的是管制,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羈押可以折抵刑期,羈押期限算判刑期限。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羈押不可以折抵刑期,羈押期限不算判刑期限。法律依據:《刑法》...
-
過失致人死亡罪會被判死刑麼﹖
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會被判死刑。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非法集資判死刑是否有規定
隨着我國針對普通民衆不斷的加強對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的宣傳,在生活當中,相信針對非法集資的社會影響力和危害程度已經有了深度的認識。並且有些時候非法集資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在身邊都有血淋淋的例子,由此可見,非法集資的性質真的是非常惡劣的。下面小編爲大家介...
-
非法買賣彈藥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析:非法買賣彈藥罪既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買賣彈藥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在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