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不合理應該怎麼辦?
在現代社會,存在這各種各樣的糾紛,有的糾紛在雙方的協商之下就解決了,但是有的糾紛是需要去法院解決的,還有的案件是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但是有的時候司法鑑定結果是不合理的。那麼,司法鑑定不合理應該怎麼辦?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司法鑑定不合理應該怎麼辦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注意事項。
一、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二、司法鑑定不合理應該怎麼辦?
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重新鑑定條件
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程序:
1、寫出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申請書的格式爲:題名爲《重新鑑定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籍貫、住址、工作單位等當事人的信息,說明因何事不服某鑑定機構的某項鑑定依法重新鑑定。結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請人:某某某,(簽名、蓋章)年月日。
2、 將寫好的重新鑑定申請書交給辦案機關;
時間:
一般的鑑定申請的提交期限爲舉證期間之內,但符合重新鑑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過舉證期限。
鑑定是法定鑑定部門或指定鑑定部門中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由此而得出的鑑定結論是訴訟中一種重要的法定證據。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此證據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但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於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真實性、科學性和針對性,較其它法定證據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關係到案件的處理結果。因此是否准許當事人重新鑑定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重新鑑定不是一種自由裁量的權力,而是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准許。那麼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從這兩條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是否准許當事人重新鑑定的申請,首先要看該項鑑定是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還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
首先大家需要知道的是,司法鑑定的結果並不一定就是完全準確的,因此是可能不合理的,這個時候大家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當然重新鑑定是由條件的。如果大家對於司法鑑定不合理應該怎麼辦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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