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司法鑑定多久出結果?
在進行一些申訴、官司等,需要用到司法鑑定這一活動,來給案件提供證據和意見,促進案件的正確發展。但很多人因爲平時不會接觸到,對其瞭解頗少,不知道司法鑑定的流程和時間。例如像做司法鑑定多久出結果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它的情況吧。
一、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二、申辦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3、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辦理程序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書面意見。經審覈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准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鑑定機構並說明理由。
四、辦理時間的規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十五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二)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根據法律規定,在確定受理時間的前提下,大約會在一個月之內完成,但是如果有一些複雜、疑難的地方,可以適當延期一個月,由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決定。此項活動涉及到很多方面,有很多過程,需要各部門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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