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現行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不得取保候審的有兩類人,一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二是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時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權,會根據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經濟狀況、案件性質、情節,可能判處的刑罰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二、不允許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審程序流程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附加刑的;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受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取保候審申請書後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則應在七日內作出決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後,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審,也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取保候審期屆滿以後,對於確認犯罪的人,應當依法判刑監禁;對於確認嫌疑人無罪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
上述的兩類人是無法取保候審的。累犯,犯罪頭目也是包括其中的。但是具體能不能取保候審還是要取決於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罪行的輕重。當然,良好的認罪態度,積極取得被害人諒解或者立功都可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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