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又續可以嗎?
一、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又續可以嗎?
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又續是不可以的,案件在先期取保候審到期時不能結案、並且取保候審期限沒有達到十二個月的,可以續保。取保候審的前後時間總和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後案子沒結可以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也就是說,要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辦理取保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對於符合以上條件的,公安機關不應當拘留,檢察院不應當批准逮捕。不需要申請,直接決定取保候審。公檢法機關沒有發現以上情況,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人和他們的家屬有權利向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反映以上情況,申請取保候審。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不能超過十二個月,如果在一年到期案件還沒有結,那麼就不能再續保,而只能選擇解除或者是變更其它的措施來進行處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案件可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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