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偵查階段不能取保候審說明嚴重嗎
一、案件偵查階段不能取保候審說明嚴重嗎?
案件偵查階段不能取保候審不能直接說明案件性質嚴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八十二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爲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事實上,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不能用刑事強制措施來判定案情的輕重程度,被取保候審人也有可能不構成刑事犯罪,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懷孕,即使犯罪情節較爲嚴重,也是有可能取保候審的。
-
檢察院取保候審後會怎樣做?
律師解析:檢察院取保候審後的處理:1、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後,檢察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不會中斷;2、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後,檢察院認爲證據不足,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不存在犯罪事實的、犯罪情節輕微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不起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會...
-
限制活動範圍屬於強制措施嗎?
律師解答:屬於。律師解析:限制活動範圍是限制人身自由其中的一項。限制人身自由包括限制他的活動範圍,限制他不可以自由與外界溝通,限制他不可以使用指定的物品(如電腦、電話),限制他使用某項技能等等。限制活動範圍若屬於拘傳、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的,屬於...
-
交通事故導致4人死亡無錢賠償要咋樣辦
律師解析:不能。1、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2、緩刑是對罪犯給予考驗期,實行社區矯正不予羈押的一種制度。取保候審期間和緩刑期是沒有關係的,也不存在折抵關係。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據觸犯的罪名,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據刑法規...
-
能取保候審的案件是否會判緩刑?
律師解析:取保候審是在法院判決之前,不採取強制措施,在家等候法院審理判決;而緩刑是經過法院判決,刑罰緩期執行,如在緩期內沒有犯罪,則不予執行。取保候審與判決結果沒有直接關係。從司法實踐來看,只有罪輕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爭取緩刑的機會就大一點,但不是必然。法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