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監視居住什麼意思?
一、監視居住什麼意思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監視居住遵守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7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其中並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違反監視居住規定的處理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根據公安部《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2)以暴力、威脅方法干擾證人作證的;(3)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的;(4)在監視居住期間又進行犯罪活動的;(5)實施其他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的行爲,情節嚴重的。
監視居住在適用條件上面與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其實有很大的差異,往往適用監視居住的都是因爲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實際繳納不出來保證金或者無法提供保證人,只能退其次,對其進行監視居住。而在這裏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更嚴重的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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