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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傳喚在立案以前是合法的嗎?

刑事傳喚在立案以前是合法的嗎?
律師解析:不合法。不立案是不能進行刑事傳喚的。在立案前,雖然不能傳喚,但可以調查取證。刑事傳喚一般在案件立案後纔可以進行,該行爲屬於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性法律行爲,是對已經立案,但尚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規定的到案程序,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立案前可以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但不能叫傳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