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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押與羈押的區別是什麼?

一、關押與羈押的區別是什麼?

關押與羈押的區別是什麼?

關押是指禁閉起來,把囚犯們關押起來。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

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爲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二、羈押的期限有多久?

(一)一般羈押期限

一般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羈押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8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如果司法機關在關押犯罪嫌疑人時有超期羈押的情況後,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解除強制措施的,因爲超期羈押也是會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在無法解除強制措施時,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處罰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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