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能存在決定逮捕但不予羈押的情形嗎
一、刑事案件可能存在決定逮捕但不予羈押的情形嗎?
不能存在決定逮捕但不予羈押的情形,因爲逮捕就意味着羈押。一般是符合逮捕條件,但個人存在特殊情況,所以不適用於逮捕的,類似於以下幾種情形: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准逮捕以後的流程是什麼?
逮捕證下來,是檢察院已經批捕了,公安機關還有一定期限的偵查,然後會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決定起訴的,會移送到法院,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和證據,作出判決。根據相關規定,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要馬上執行,並且在逮捕後繼續進行偵查。在相關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檢察院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交給法院判決。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決定逮捕但實質上不予羈押,這樣的做法本身就自相矛盾。符合逮捕條件,但不能逮捕的,這樣的情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過,有的時候不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羈押這種強制性措施,並不是因爲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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