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傳喚室是幹什麼的?
一、派出所傳喚室的作用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容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二、傳喚有幾種情形?
1、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依傳傳喚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一般根據規定視情可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2、行爲人有違反治安行爲嫌疑的,公安機關可以傳喚,如果行爲人拒絕傳喚,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即強行帶至公安機關;
3、行爲人有其他行政違法(除治安管理處罰法)嫌疑的,公安機關可以傳喚,但不可強制傳喚。犯罪嫌疑人經傳喚不到案的法律後果是: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1、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2、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4、根據以上規定,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目前,由於證人保護制度不完善,證人不願意作證的情況還存在。對此,執法部門應進行詳細的法律宣傳,並耐心細緻地做好證人思想工作
3、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四、傳喚程序有哪些?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爲,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綜上所述,公民有配合被調查的義務,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進行,傳喚是司法機採取的一種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保證訴訟活動的進行,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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