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院不予批捕繼續偵查取保候審涉及的程序有哪些
一,檢院不予批捕繼續偵查取保候審程序有哪些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輕,沒有必要逮捕,對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爲厲害,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重,如果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可以採用取保候審。
檢察院在此類問題的處理上會注重具體的要求,但是在有關的程序上需要自己留意是否成立的條件,一旦自己的案件沒有滿足一定的條件,進行此類操作就沒有任何實際的意義,不過只要自己的操作存在合理性,自己就需要爭取去處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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