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以後到法院程序走完還要多久?
一、被批捕以後到法院程序走完還要多久?
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爲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爲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爲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爲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二、批捕逮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爲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在當代社會,檢察院是可以進行職務方面的犯罪行爲的偵查,公安機關是進行其他類型的犯罪行爲的偵查,但不論是哪一種犯罪行爲,偵查過程對犯罪人進行批捕之後再移送給法院審理都會經過最長7個月時間。當然,也有可能在2月之內就能夠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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