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是偵查還是補偵?
批捕後是偵查還是補偵?
補偵
《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但六機關《規定》第27條對《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解釋爲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偵查
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爲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爲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可分爲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爲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檢察院如果在審覈批捕過程中,認爲證據會讓公安機關對該案件進行補充偵查,而偵查是指在檢察院未進行批捕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證據的蒐集,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是不需要進行補偵的,只有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的時候纔會進行補充偵查。
-
偵查期間律師會見詐騙犯家屬可以陪同嗎?
律師解答:偵查階段家屬不能陪同會見。律師解析:偵查階段家屬不能陪同會見。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和家屬見面,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一直到判決生效後,家屬纔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
-
判拘役緩刑是多長時間
律師解析:判拘役緩刑時間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
-
故意打人輕微傷法律是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打人輕微傷在法律上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一般處罰如下:1、毆打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2、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3、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
-
醉駕一般被刑拘多久
律師解析:醉酒駕駛一般拘留在37日以內。行爲人構成犯罪的,會被刑事拘留。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而非刑事處罰手段,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