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傳喚後還可以調解嗎?
一、輕傷傳喚後還可以調解嗎?
輕傷傳喚後還可以調解,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和解的案件類型,同時規定了公、檢、法三家都可以進行刑事和解,故意傷害造成輕傷後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調解成功的,也只是就民事賠償部門達成調解.對於刑事責任部分還需要依法處理.
二、新刑訴法的刑事和解制度
1、刑事和解程序適用範圍:
其一,僅僅適用於公訴案件;
其二,如果是故意犯罪,則適用於三年以下的輕罪案件;而且這類輕罪案件僅僅因民間糾紛而引起觸犯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罪名的犯罪行爲(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其三,如果是過失犯罪,則除卻瀆職犯罪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案件;
其四,反向限制:上述入圍的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內曾經故意犯罪則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2、關於刑事和解程序啓動主體問題:
其一,程序的啓動,在偵查階段,則由偵查機關啓動;在起訴階段則爲檢察官啓動,在審判階段則由法官啓動。
其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等)在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抑或法院的主持下就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以真誠悔罪、提供賠償、賠禮道歉等方式達成共識。
其三,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或者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建議,抑或法院在判決中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以最後終結該刑事案件。
三、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是怎麼判的
根據《刑法》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爲不服刑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1)傷害行爲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爲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爲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爲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任何人在實施故意傷害行爲之後,都是有可能會導致對方輕傷的,對於自訴類型的刑事案件,若是在對方受傷之後起訴,此時被告已經一旦被司法機關傳喚,就意味着此案件將不能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對於公訴案件,即使已經被傳喚,也是可以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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