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變更羈押期限會怎樣?
原有羈押期不算。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對被告人在偵査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經延長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階段被告人羈押期限爲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査的,補充偵査不得超過一個月。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爲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上述三類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延長一個月。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辦案期限內辦結,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不計入法定辦案期限。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對其羈押的時間應按規定折抵刑期。參見“期間”。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此時是需要對相關的犯罪人員進行相關的羈押。相關的羈押期限如符合相關的規定時,應該重新計算相關的羈押期限。羈押期限時應該重新計算,對這類人員的羈押進行計算,符合我國的法律要求進行相應的審理,辦理相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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