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有哪些
一,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有哪些
拘留所與看守所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羈押場所。它們的羈押對象、羈押期間、會見權與不得羈押的情況都會有所不同,看守所相對於拘留所而言,要求更嚴格、更規範,這是由它們所羈押的對象的違法程度不同所決定的。
1、關於羈押的對象。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
2、關於羈押期間。被羈押在看守所裏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從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長時間是37天。一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快則三個多月,慢則一年半載,要依據具體的案情來定。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15天,具體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天數。
3、關於會見權。羈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會見家人。根據《拘留所條例》相關規定,被拘留人有會見、通信權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視,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請即可。羈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會見家人,可以會見律師。《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其家人不可以與其見面。只有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律師在會見完嫌疑人之後,一般會梳理案情,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和類似案例,與司法機關溝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師還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隨時探視,並且在整個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詢問過程中,其監護人可以在場。
4、關於不得羈押的對象。根據《拘留所條例》規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看守所與拘留所對於當事人來說只要自己的行爲沒有過多的差異,自己肯定會混淆畢竟自己對於法律上的瞭解是欠缺的,但是隻要諮詢專業人士問題的處理就不會出現上述的行爲,因此自己需要在具體事情的處理上仔細考量,儘量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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