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批捕以後可以探視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批捕以後可以探視嗎?
根據法律規定批捕以後通常情況下是不可以探視的,因爲在這一個階段,實際上案件還是處於一個正在調查的階段,所以防止串供或者是一些其他的一些情況產生就不允許探視,當然在這個階段的話可以允許經過公安機關批准探視。
1、通常情況下是不能探視的。因爲案件還處於偵查、審訴、審判階段中,爲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的規定,是不能探視的。
2、特殊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探視的(這種情況是極爲罕有的)。但是要經辦案機關的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了》第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與港澳臺或外國的近親屬通信、會見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准”
3、在押的人員被作出生效的判決後,即可以進行探視。各地的要求不同,有的地方要求法院下達執行通知後,方可會見。這就要你與當地的看守所進行聯繫了。
4、在偵查期間(一般來說,自刑拘後的3個半月內,爲偵查期間),除了辦案機關外,任何人是不能瞭解案情的。偵查期間可以委託律師,但是此時的律師只能爲在押人員提供法律,不能瞭解案情。
5、在押期間,在押人員的案件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自移送審查之日起,家屬可以爲在押人員聘請律師,通過律師會見在押人員及查看案卷,可以瞭解具體的案情,然後告訴在押人員的家屬,這是合法的。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現實生活當中很多情況之下存在着一些犯罪嫌疑人緊急逃跑的狀況,那麼就可以對他採取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將他的人身自由限制住,當然對批捕之後的話,他依然享有一些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訴訟的權利,但是並不允許清楚來進行一個探監,否則的話可能會阻礙到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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