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強姦案辯護策略是什麼
一、未成年強姦案辯護策略是什麼
需要說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是剛滿十五週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對事物的性質和自己行爲的後果認識不足,和成人有重大的區別。依照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
經本辯護人調查獲知,被告人在家表現一向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案發時已被江蘇省宿遷中等專業學校錄取,且繳納了學費。其走上今天犯罪道路系一念之差鑄成,懇請求法庭給予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犯罪行爲,有悔罪表現,屬於自首,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處於一種被動的跟着作的作用,其行爲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楊某參與的整個犯罪過程看,實際上楊某就是一個跟隨者,無積極的犯意表示,對性需求一無所知,沒有實施奸入行爲,完全是好奇心驅使,湊個熱鬧,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不起任何實質性作用,特別在同夥中有人提議要和受害人發生性關係時,他首先提問:有沒有事,當得到同伴說:沒有事時,他說:那行,從這點上說:楊某,並不知道自己和別人要去實施強姦犯罪,因此在犯罪現場纔出現,自己獨自手淫的現象。因此,在這個共同犯罪中,楊某所起的作用只能算是一個從犯,依照刑法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被告楊某犯罪時的主觀惡意較小,在本案中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被告人楊某並沒有對被害人實施姦淫,僅僅是處於未成年男孩對異性神祕而實施了扣摸行爲。本案中被告楊某,未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也沒有發生器官的相互接觸,未對受害人產生嚴重的侵害,依法應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如果是未成年人實施了強姦行爲的辯護策略是什麼,需要強調被告人在實施行爲時還系未成年人,而且是初犯,是否是從犯,有無犯罪主觀心理或是否給被害人造成實質的傷害可以結合這些去爲當事人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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