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罰金不交的後果是什麼
一、詐騙罪罰金不交的後果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對於罰金的繳納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但是,如果法院已經判決,而你拒不交納罰金,在監獄服刑的,不能減刑,宣告緩刑的,緩刑考驗期結束後,法院會追交罰金。刑滿釋放後,法院會執行罰金。法院在執行時,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罰金的交納規定
《刑法》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所謂罰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說,罰金和刑期,都是對罪犯的刑事處罰,因此必須依法繳納。涉及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是附加適用還是獨立適用都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應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會在判決書中作出繳納時間的判決事項的,須按判決的指定期限繳納。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爲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犯罪行爲而判處的罰金,應當繳納。拒不繳納的,法院會強制執行。即在判決生效後,法院刑事審判庭會移送到法院執行局依法強制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在任何時候,包括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詐騙罪屬於財產類犯罪,所以一般在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的時候,附加刑上面往往還會判處罰金,情節極其嚴重或者詐騙的數額特別巨大的話,甚至還有可能沒收犯罪分子個人合法財產。而在罰金上面,若沒有合理的情形而拒不繳納的話,則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繳納的。即使當時沒有財產,之後也可以進行追繳。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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