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立案後能撤案嗎
一、信用卡詐騙立案後能撤案嗎
信用卡詐騙屬公訴案件,不能“私了”。銀行是案件的被害人,不是原告,無權撤案。但有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理。
1、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一般是本金十萬以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二、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
(一)、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這裏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所謂“僞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樣式、圖案、色彩,採取印刷、描繪、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來,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謂“使用”。 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利用僞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爲,包括用僞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僞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 結算的各種服務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證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轉讓。所謂“冒用”,是指行爲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曾對“惡意透支”作過司法解釋,即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 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爲。1997年刑法對“惡意透支”作了立法解釋,即 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信用卡使用者在使用中,應按照銀行的規定進行食用辦理。我國的銀行會根據這類使用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審理,一旦出現違規的情況,銀行有權對這類人員的信用卡進行註銷辦理。信用卡使用人員一定要積極的根據規定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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