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非法集資罪與集資詐騙罪有什麼不同

非法集資罪與集資詐騙罪有什麼不同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募集資金的行爲。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以上的行爲。
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實踐中,行爲人經常採取的方法有:虛構經營業績,僞裝企業經營有方,效益良好;先期斥巨資(一般也是詐騙所得)收買新聞媒介,爲企業提高社會知名度吹捧,製造名企業效應,罩上炫目光環;向社會公益事業投入贊助,大肆寓所,塑造“形象”;租借高檔辦公設施,精心裝潢,大張旗鼓搞各類慶典,展示公司“實力雄厚”;不惜用“糖衣炮彈”賄賂地方官員,謊稱得到有關部門領導和部門同意,藉以狐假虎威,顯示有來頭、有靠山;編造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計劃,僞造有關批件,騙取社會公衆信任,打着興辦“高精尖”高科技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的幌子,以優厚的紅利昨爲誘餌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