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存疑不起訴是否需國家賠償
一、逮捕後存疑不起訴是否需國家賠償
“存疑不起訴”也有叫“疑罪不訴”的,所謂存疑不起訴形似中止,實爲終止(或稱終結)的決定。因爲依照《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則自宣佈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應當依法確認,未經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的賠償申請不應進入賠償程序。第7條又規定:有下列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請求賠償的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以確認論,應當進入賠償程序。其中第四項就是不起訴決定書。由此可以看出,起訴決定是對批捕的確認,不起訴決定則是對批捕的否定,從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的程序來講,不起訴決定書就是對錯捕的確認。
我國《國家賠償法》關於刑事賠償的原則是適用無罪羈押賠償原則。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是因爲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不足。退而言之,此類案件即使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也必將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判決犯罪嫌疑人無罪。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也是對檢察機關錯誤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確認。因此,檢察機關對無犯罪事實的人批准逮捕羈押,請求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二、存疑不起訴還能起訴嗎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爲證據度不足,不知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偵查手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偵查,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作出的最終確認。存疑不起訴並不是絕對不起訴,如果在之後發現了新的證據,這個時候是可以進行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
存疑不起訴說的簡單一些,就是對於刑事案件,暫時還沒有掌握到足夠充分的證據,確定嫌疑人有犯罪事實,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鑑於此,就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過也要注意,此時不起訴並不代表之後就不能起訴。若是後面新發現了證據,同時符合起訴條件的話,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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