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留國家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拘留國家賠償標準的文章" target="_blank" >國家賠償標準是什麼?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二、非法拘留的情況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錯誤拘留的情形主要有:
1、偵查機關明知被拘留人沒有犯罪或者缺少證明其犯罪的證據,仍將其拘留的;
2、偵查機關拘留被拘留人後,經訊問發現不應拘留,但卻不予釋放或延期釋放的;
3、偵查機關實施拘留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發現足以證明其犯罪的證據,且檢察機關又不批准逮捕,而予以非法超期拘留的;
4、偵查機關實施拘留時,有一定事實證明被拘留人有重大嫌疑,但是經審訊僅屬於一般違法行爲,不應拘留的。
三、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範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複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辦案經常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這裏要注意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沒有特殊情況超期拘留或者證實當事人無罪還拘留的,應該算非法拘留。當事人被釋放後可以提出國家賠償請求。這種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額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非法拘留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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