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項目包括什麼
一、國家賠償的項目包括什麼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三)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二、國家賠償範圍:
(一)行政賠償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二)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三、《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爲國家賠償中涉及到多方面的賠償,包括刑事賠償、行政賠償等等,於是具體其中的賠償項目也就出現了多樣化的情況。而在一些情況下,法律中就明確規定了此時國家是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其中標常見的就是因爲公民自身有虛假作供等行爲,造成被依法羈押或者判刑處罰的,這樣的情況下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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