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調解要遵循什麼原則?
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難免會因爲某些細節證據的誤導,判決出冤假錯案,在數年後才得以證清事實真相,這時候國家就需要對被冤枉的當事人進行國家賠償,因此制定了賠償法,那麼國家賠償調解要遵循什麼原則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國家賠償調解要遵循什麼原則?
以調解解決國家賠償糾紛,建立國家賠償糾紛調解機制,應確立以下國家賠償調解的原則:
1、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國家賠償調解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國家賠償糾紛機制的價值基礎。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當事人選擇調解解決糾紛自願。當國家賠償程序啓動後,當事人是選擇調解程序還是選擇行政賠償訴訟程序或司法賠償聽證程序,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經徵詢當事人的意見,如果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法院審判人員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只要一方當事人不願繼續進行調解,法院審判人員必須終止調解,不得強迫當事人繼續調解。
二是當事人處分權利自願。經過自願、平等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當是當事人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誘導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達成調解協議。
2、合法原則
國家賠償調解作爲法院的一項司法活動,應當符合合法原則。合法原則同樣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調解程序合法,是指在國家賠償糾紛調解過程中,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調解自願選擇權和權利自由處分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誘導當事人進行調解或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圖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凡是有上述行爲的均屬程序違法。
二是和解協議、調解協議內容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或在法院主持下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必須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益、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只有合法的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從而具有訴訟上的法律效力,產生法定確定力和執行力。
3、中立原則
法院作爲以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主導者,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堅守中立原則。中立原則,是指法院在以調解方式解決國家賠償糾紛的過程中,應當同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距離,對糾紛保持超然和客觀的態度,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調解意願和對權利的自由處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爲確保法院審判工作人員(包括審判員和書記員)在調解過程中保持中立,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回避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國家賠償糾紛調解機制中的迴避制度。在法院主持調解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審判工作人員的身份情況,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迴避情形的,當事人都有權提出迴避申請,要求其迴避。法院應當按規定對當事人的迴避申請進行答覆,符合迴避條件的應當要求法院審判工作人員迴避,對不予准許當事人迴避申請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訴。
中立原則,要求法院在調解過程中保持中立,但這種“中立者”的角色定位,並不必然要求法院在調解過程中當然處於完全的“消極者”的角色。當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後,法院可以積極徵詢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願,若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應首先讓當事人自行和解,和解陷入僵局的或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協調的,法院可以適時進入,可以爲當事人提供調解意見或調解方案;對於一方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的,經過觀察,對於有調解可能的,法院審判人員可以從事實和法律方面爲當事人擺明利害關係,積極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以和諧化解糾紛。
一般要堅持自願、合法和中立的原則,在國家賠償糾紛調解的機制中,一般按照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協商調解賠償問題,都會按照當事人的自願,同時也會按照合法中立的原則進行賠償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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