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國家賠償案件如何追責?
一、發生國家賠償案件如何追責?
在國家賠償法中,追償權具有雙重含義:一方面,追償權是一種權利。即: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受害人的損害後,可以要求該公務員償還所賠金額的權利;另一方面,追償權又是一種制度,也稱追償制度。具體可以理解爲: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受害人的損害後,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償還賠償金額的制度。《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同時體現國家賠償法對國家工作人員追償權和懲戒權的規定,懲戒權是指既要懲罰,也要追責。
二、國家賠償追責制度
《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在《國家賠償法》中,對什麼是國家賠償法的追責制度,沒有明確定義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因此,在賠償案件在實踐中,往往難以適用。然而在國家賠償案件中,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可分爲兩大類。
一類是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給賠償請求人的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例如:內蒙呼格吉勒圖國家賠償一案,雖然此案再審被改判無罪,司法機關最終糾正了錯案,正義得以申張。但是,接下來還需要讓我們查一下當年辦錯案件的相關人員,是如何被問責,同時,更最重要的是必須查清,到底具體辦案的相關人員究竟是疏忽大意,還是瀆職犯罪。只有對相關責任人的疏忽錯誤一查到底,才能讓辦案人員徹底明白,避免草率敷衍,避免玩忽職守,最後只能是草菅人命。
另一類是因錯捕、錯判等出現的錯案造成賠償請求人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損害。又如:呼格吉勒圖國家賠償一案,被冤枉的人因爲被錯判,被錯押,導致了他們經濟上的損失及巨大的精神痛苦,國家賠償就既有經濟上的補償,也有精神上的撫慰。給的錢再多也難抹平他們心裏永遠的傷痛,他們希望按照國家法律程序進行追責。
對於發生國家賠償的情況,應當根據造成的相關法律適用錯誤的原因來進行分析,一般是需要倒查相關案件的,需要對責任進行認定,目前我們國家的法律還是正在逐漸完善的過程中,所以可能有些人在對於賠償的這方面不是很清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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