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及處罰原則都有哪些詳細的內容
單位犯罪作爲我國現代的犯罪案件,在現實的社會中較爲獨特。這類案件一般是一單位性質進行詐騙、侵害他人利益等等犯罪手段進行犯罪的,下面小編就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及處罰原則都有哪些詳細的內容,這類犯罪案件爲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對單位犯罪,原則上實行雙罰制,即同時處罰犯罪的單位和該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但是,如果刑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特別刑法)另有規定不採取雙罰制而採取單罰制的,則屬於例外情況。這是因爲,單位犯罪的情況具有複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採取雙罰制的原則並不能準確全面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對單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
關於單位犯罪的處罰,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單罰制與雙罰制之分。單罰制,又稱爲代罰制或者轉嫁制,指在單位犯罪中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者只處罰單位本身。總之,在單位與個人之間只處罰其中之一。雙罰制,又稱爲兩罰制,指在單位犯罪中,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個人。即對單位犯罪實行兩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能夠反映對單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評價,有利於遏制單位犯罪。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犯罪雖然是以單位形式實施的,但實際上社會危害性主要反映在個人的行爲上,因而沒有必要對單位進行處罰,只須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實行只處罰個人的單罰制也是必要的。
根據以上情況,《刑法》第31條對單位的處罰作出以下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實行以兩罰製爲主,以單罰製爲輔的處罰原則。
二、處罰原則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適用
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少數情況下,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那麼,如何認定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呢?對此,《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受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爲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爲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對於司法機關在審理單位犯罪案件中正確地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在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中,還存在一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的問題。在一個單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時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在一般情況下前者比後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認定爲主犯,後者可以認定爲從犯。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是當然的主犯與從犯關係。有時不同職責的人對單位犯罪負有不同的責任,如果一定要區分主犯與從犯,則顯得十分勉強。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主從關係不明顯的,可以不予區分。當然,如果主從關係明顯的,仍應區分。
這裏提別提到我國的國家事業單位和國企的聘用人員,如進行單位犯罪對國家的財產或國家的利益使用單位進行犯罪後,自己得到鉅額的資金報酬,我國法律將處於一定的刑期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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