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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稅罪單位犯罪存在嗎?

一、抗稅罪單位犯罪存在嗎?

抗稅罪單位犯罪存在嗎?

抗稅罪是不存在單位犯罪的,抗稅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抗稅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的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侵犯了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客觀的要件爲以暴力的方式拒不納稅的行爲。

3、犯罪主體是凡具有刑事責任承擔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的要件是主觀上實施抗稅的行爲。

通過上述分析,抗稅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存在單位犯罪的,抗稅罪是故意通過暴力的方式,拒絕交納稅費的行爲。

二、抗稅罪的行爲方式

1、抗稅罪表現爲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爲。稅收法規主要指《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如果行爲沒有違反稅收法規則不能構成抗稅罪。如沒有納稅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稅務人員徵稅,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稅款,但其行爲違反的不是稅收法規,不能以抗稅罪淪處。

2、抗稅罪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這是抗稅罪與偷稅罪的根本區別。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所謂脅迫,裏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根據本條,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就可以構成抗稅罪、而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當然,根據本法第l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爲是犯罪、如果行爲人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而是以諸如不能成立的各種理由爲藉口進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極地不繳納稅款等,則不構成本罪。

三、抗稅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等文件,在偷稅、抗稅案立案標準中,國營、集體納稅單位偷、抗稅金額佔應納稅金額比例的計算:

納稅人偷、抗稅金額佔該納稅人本期應納同一稅種稅款總額的比例=該納稅人所偷、抗的本期該稅種稅款金額÷該納稅人本期應納該稅種稅款總額×100%;

對同一納稅人同時偷、抗幾種稅的,其偷、抗稅金額佔應納稅金額的比例,應分稅種計算。其中,只要有一種稅的偷、抗稅金額和比例達到規定數額的,即應予以立案,且其他稅種的偷、抗稅金額應一併計入偷、抗稅總額;

對代徵、代扣、代繳稅款單位應徵未徵、應扣未扣、應繳未繳稅款金額佔該單位同期應徵、應扣、應繳同種稅金額比例的計算,也按上述計算原則辦理。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抗稅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其所造成的事實就會以抗稅罪的犯罪事實來進行相關的流程。抗稅罪是不存在單位犯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自然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該行爲是屬於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爲。

標籤:單位 犯罪 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