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會判刑嗎
一、容留他人吸毒會判刑嗎
容留他人吸毒,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容留吸毒是對吸食毒品的縱容和幫助行爲。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觀上表現爲爲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爲。既可以是行爲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只要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即可構成本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現爲積極主動地爲吸毒者提供場所;間接故意表現爲明知對方在自己的有權場所內吸毒而放任其吸毒,不加阻攔或舉報。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行爲認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由於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這裏的場所應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專指那些爲吸毒者準備的比較固定的場所,具體表現爲場所的規模性和服務對象的羣體性,如人們通常所說的地下煙館或變相煙館,以及某些賓館、飯店、舞廳等營業性場所。
而毒友間利用自己住所、交通工具或開房間等臨時性場所相互容留吸毒,他們危害的僅僅是自己的身體健康,而不危及社會和他人,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論處,否則會造成現實中容留他人案件數量的不斷攀升,與立法宗旨相悖。
如果我們面臨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起訴,一定要注意掌握自己的行爲是否完全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有無達到該罪的立案標準。要是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只會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爲來處理,只有認定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時候,才能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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