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了多次販毒如何量刑?
一、出現了多次販毒如何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運用證據證明毒品的歸屬問題
販毒分子爲逃避打擊採取“人貨分離”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偵查人員查獲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認毒品歸其所有,也很難認定其歸屬,偵查人員必須運用證據證明毒品是其所藏。可以收集以下證據綜合認定是其所有:
1、對嫌疑人的可疑物品交專門的鑑定機構對是否爲毒品作出定性鑑定。
2、在行爲人身邊或身上特殊部位查獲毒品,毒品在行爲人的實際佔有和支配下卻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3、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獲毒品,同時有證據證明:房間鑰匙由其獨有;有住宿登記或租房協議,房主的證言證明其有使用權。
4、在其住處搜出天秤、手機、攜帶毒品的工具等。
5、從毒品或毒品的包裝物上檢出該人的指紋。由此可見,行爲人若辯稱毒品不屬自己所有,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做出合理解釋,否則凡能證明毒品在行爲人的實際佔有和支配下就可以推定毒品爲其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這一推定。
毒品不僅會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是滋生其他違法犯罪的源頭,所以爲了更好的保障公民以及社會治安我國是會對涉毒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嚴厲的處罰,那麼在對涉毒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時會處以三年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具體量刑標準會按照涉毒的克數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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