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毒品犯罪在我國歷來是屬於重罪的,最嚴重的時候是可以對行爲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在一些情況下,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不能判處行爲人死刑立即執行。那到底毒品犯罪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有哪些?各位不妨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毒品犯罪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後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經鑑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後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鑑定的;
(4)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5)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6)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
(9)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纔可以作爲定案的證據。僅有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作爲定案證據的,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
二、毒品犯罪的處罰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6、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常見的毒品犯罪其實主要就是走私毒品罪、運輸毒品罪、製造毒品罪以及販賣毒品罪,此時在定罪的時候,只要有相關的犯罪行爲就行了,而不會實際要求毒品的數量。但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則就要充分考慮毒品的數量了。不過此時也需要注意法律中規定的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一些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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