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次數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根據我國《刑法》中的第三百五十四條,給吸毒人員提供吸毒的地方、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跟下面的情況相同的,應該立即立案追究吸毒人員或容許吸毒人員在自家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的責任:
(1)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超過兩次;
(2)一次性容許三個人以上的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3)因爲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被國家行政機關警告、罰款、沒收吸毒工具、被要求馬上停止這種違法行爲、行政拘留等等,再一次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4)容許未滿十八週歲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5)因爲自己想謀取私利,賺取錢財而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
(6)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造成嚴重的、無法挽回的犯罪行爲。容許同一個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超過兩次之上就算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根據我國的《刑法》中的第三百五十四條,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注射毒品屬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應該對容許他人吸毒的人處以三年之下的有期限的處罰、短期間內不再讓犯罪人有人身自由在較近的地方進行勞動改造、不關押犯罪分子但是限制一定的自由,並且向犯罪分子罰款一定金額。
總的來說: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毒超過兩次;一次性容許三個人以上的人在自己家吸毒;因爲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毒被行政機關警告、罰款、沒收工具、要求馬上停止違法行爲、行政拘留,再一次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毒;容許未成年人在自己家吸毒;因爲自己想謀取私利,賺錢而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毒;容許他人在自己家吸毒造成嚴重的犯罪行爲等,都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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