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教唆犯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教唆犯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從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從犯的定罪量刑,不能錯誤的認爲,只是需要比照主犯的處理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而必須依照刑法的規定,對從犯在犯罪過程中所犯罪行,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什麼?
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亦可以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爲,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爲爲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爲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爲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爲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爲的非法性。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當代的社會故意傷人和故意殺人是屬於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犯罪行爲,相對來說故意殺人的處罰力度更大。當然了,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對此也是需要按照情節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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