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索要150萬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綁架罪索要150萬的處罰是怎樣的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爲。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怎樣纔算綁架罪
(一)客體要件
綁架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時又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爲。
所謂暴力是指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架走等,
所謂脅迫是指以不順從就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的行爲。脅迫實施暴力的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對在場的被害人的親屬,脅迫的方式可以用語言,也可以用動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劃,但脅迫必須是對被害人當面實施。所謂麻醉是指利用藥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爲。
所謂“劫持”是指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離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禁閉、監視、挾持、麻醉等。其本質特徵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爲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脅。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爲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爲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爲人質爲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爲目的,是指行爲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於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裏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綜上所述,綁架罪涉嫌危害他人的人身自由還有安全等,而索要150萬的行爲也侵犯到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所以對於這種情況的處罰都是比較重的,按照犯罪情節來確定所判處的刑罰,嚴重的還會面臨死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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