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搶劫殺人判死刑嗎?
一、入室搶劫殺人判死刑嗎?
入室搶劫殺人是否會被判處死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實際生活中,有些行爲人在實施搶劫行爲中又故意殺害他人的,對於這類搶劫殺人的案件的定罪處罰要視具體情況:
(一)先殺人後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三)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爲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爲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爲,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繫,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爲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爲搶劫行爲的繼續,仍只能定爲搶劫罪,爲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爲從重處罰情節。
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一)行爲內容
故意殺人罪的行爲內容未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其特點是直接或者間接作用於人的肌體,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終結。剝脫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爲,如刀砍、斧劈、拳擊、槍殺等,也可以是不作爲,如母親故意不給嬰兒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毒殺,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衝擊方法致心臟病患者死亡。但不管是什麼殺人行爲,都必須具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性。殺人行爲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根據具體情形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當然也可能同時觸犯故意傷害罪。
(二)責任形式爲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此外,行爲人必須沒有認識到正當化事由,如果行爲人以爲自己是在實施正當防衛行爲,即使是假想防衛,也不得認定爲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動機複雜多樣,
不同的殺人動機,對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影響,但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但是,基於報復、姦情等動機殺人,屬於殺人的常態,不能成爲從重處罰的情節。
對於入室搶劫和殺人的行爲,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結果並不相同,如果對相關事項的審查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並提交新的證據由司法機關二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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