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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偵查的刑事自訴案件如何立案

刑事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案件:

需要偵查的刑事自訴案件如何立案

第一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第二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爲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第三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因此,以上三類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提供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