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三個月集訓遭罪嗎
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犯人在監獄服刑期間,主要是接受教育矯正、勞動改造、學習反省,實現改過自新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條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第三條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爲守法公民。
第四條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第五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
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第八條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經費。監獄的人民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經費、獄政設施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
國家提供罪犯勞動必需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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