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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應如何認定

侵佔罪的認定如下: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
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等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滿足以上情形即構成侵佔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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