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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機動車如何定罪

盜竊機動車定罪處罰如下:
一、下列情形,盜竊機動車輛的行爲本身,應定盜竊罪:
(1)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盜竊機動車輛的;
(2)爲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
(3)爲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4)爲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車輛丟失的。
二、下列情形,盜竊機動車輛的行爲本身不構成盜竊罪,但觸犯其他罪名,應以其他犯罪論處:
(1)爲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應按其所實施的犯罪定罪,將盜竊機動車輛作爲量刑情節,從重處罰;
(2)偶爾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3)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應認定爲故意毀壞財物罪。
三、下列情形不構成犯罪:
(1)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
(2)爲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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