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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人員是罪犯嗎

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時候,可以對被調查人員採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是屬於強制措施,被留置人員會被留置在指定的地方接受調查。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採取留置措施,是爲了方便監察機關調查,而被留置人有沒有罪,由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處理。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決定。
(二)建議。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三)問責。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權限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移送起訴。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被調查人、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依法對被移交人員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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