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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如何確定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

能如何確定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
律師解析:1、本罪的犯罪主主體是單位。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
2、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上述單位明知罰沒財物應依照有關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但仍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爲。
3、客觀上具私分罰沒財物的行爲。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爲,且需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