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如何認定單位自首
對單位犯罪自首的認定,需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自動投案的實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能是單位本身。既然刑法將上述人員的有關犯罪行爲作爲單位犯罪處理,其自動投案行爲實質上也代表了單位。
2、必須如實交代單位的罪行。單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爲的綜合體。因而投案者除了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外,還必須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員的犯罪行爲,否則不能從寬處罰。
3、關於單位意志的認定是單位自首之關鍵所在,它必須是單位整體意志的集中體現,即以單位的名義,且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員決定,如果單位內部在自首問題上有異議,適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認定。
4、在認定單位犯罪自首時應注意,在判決書中應明確記載成立自首的是單位而非自動投案人員,以示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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