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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既遂與未遂怎麼區分

綁架罪的既遂與未遂
實踐中,有的人認爲只要綁架行爲實施完成,即構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認爲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爲判斷既遂行爲的標準。但支持比較多的標準是應當以綁架行爲是否已實際控制人質,並將其置於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爲標準,如果行爲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並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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