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如何區分
衆所周知,盜竊罪也要區分既遂和未遂,成功盜竊他人的財物則是既遂,反之則是未遂,那你知道既遂和未遂該如何區分,它們兩者的界限是怎樣的嗎?詳情請閱讀本站小編下文介紹。
一、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該如何區分
準確認定盜竊的既遂與未遂,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應考慮被害人對財物的控制權範圍:
考慮被害人對財物的控制權範圍是從空間範圍上劃定一個界線,將財物竊離物主的控制範圍的,應爲既遂,否則爲未遂。
1、如盜竊工廠的財物,工廠的權利範圍就是整個廠區,即廠區院牆以內;如系入戶盜竊,戶主是住單元房的,其權利範圍就是房門以內,將財物帶出房門既構成既遂。農村住戶一般有院牆和大門,戶主的權利範圍是院牆和大門以內。
2、如果是在商店內盜竊,應分清是櫃檯銷售型還是超市。櫃檯銷售的物主對財物的控制範圍以櫃檯爲限;如是超市,顧客可以在允許的範圍內隨便拿取商品,但這個區域都有一個警戒線(一般以收銀口爲界),如果已將商品帶出警戒線(無須出商店門口),就可認爲行爲人已經控制了所竊取的財物;如果是在商店非營業時間盜竊,商店不是大門緊閉就是有人看管,這種情況下行爲人只有把財物帶出商店,才能認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權範圍。
3、如果是在公共場合扒竊,物主對財物的控制權範圍就是衣兜或隨身攜帶的包、袋,行爲人只要將財物竊出物主的衣兜、包、袋,就認爲超出了物主的控制範圍。
4、如果是盜竊運輸中的貨物,一般認爲只要貨物脫離了運輸工具。如將運輸中的貨物從汽車上扔下或從貨運列車上扔下,即可認爲超出了物主的控制範圍而被行爲人控制;在停留的運輸工具內盜竊,如有人在現場監視、警戒的,盜出了監視、警戒範圍,才能認爲行爲人已實際控制了財物。停放的運輸工具且無人監視、警戒的,仍以竊離運輸工具爲既遂。
5、如果是盜竊無人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對財物進行了轉移的(一般認爲不受轉移距離的影響),就可認爲行爲人對財物已經控制,即爲既遂。
(二)應考慮被盜財物的特徵:
主要包括財物的性質、形狀、重量、體積等。
1、盜竊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一般可分爲兩種,第一種是不記名不掛失的,如國庫券、無記名股票等,其特點是義務人只對證券持有人負責給付義務,也就是“認券不認人”。這種證券其性質接近於貨幣,竊取了證券,也就意味着非法佔有了證券上所記載數額的財產。因此,此種證券盜竊到手即爲既遂。第二種有價證券是記名可掛失的,如銀行存單、匯款單、匯票、本票、支票等,其特點是義務人根據證券向證券的合法持有人負責給付義務,即“認券又認人”。行爲人盜竊到此種證券後,並不意味着已經對證券所記載財產的完全控制,行爲人還需假冒權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財物,在冒名領取時被發覺或冒領之前該證券已掛失或冒領之前被抓獲等情況,均構成未遂。只有在行爲人竊取該證券後又順利地支取了證券中記載的財物,才構成既遂。
2、以工人盜竊本廠財物爲例。如系盜竊體積小,重量輕的財物(如可以裝入口袋),在車間盜竊的,帶出車間即爲既遂,在倉庫盜竊的帶出倉庫爲既遂。因爲一般情況下,工廠的門衛是不能對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衛人員已經發現了行爲人的盜竊行爲,否則是必然可以順利帶出工廠的,故可認爲行爲人出了車間、倉庫即獲得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如果是盜竊體積大的財物,出廠區時一般會受到門衛的盤查和阻攔,只有出了廠區大門或扔出院牆才構成既遂。
3、有些工廠性質特殊,工人出廠要經嚴格檢查甚至搜身,此種情況下,即使行爲人將體積很小的財物藏在身上,在出廠區大門之前,仍不能認爲已對所竊財物取得了實際控制。只有帶出了廠區才構成既遂。
由上可知,要想準確區分盜竊罪的既遂和未遂,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被害人對財物的控制權,二是被盜財物的特徵。要是你對這方面有想要深入瞭解的地方,可以登陸本站網站瀏覽盜竊罪的相關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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