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效可以中斷和中止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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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時效中止有哪些事由和後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這裏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某些社會現象。前者如火山爆發、地震、颱風、冰雹和洪水侵襲等,後者如戰爭等。這裏的“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2條的解釋精神,主要是指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爲能力。如:當事人爲患有精神病的職工或者童工,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妻子等)死亡、喪失行爲能力的,可認定爲有正當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在發生仲裁時效中止時,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仍然有效,時效中止的時間不計入仲裁時效期間,也就是在計算仲裁時效期間時將時效中止前後的時間合併計算。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通過以上內容可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本身是爲了維護仲裁雙方權益和提高工作效率而設立的,其權威性毋庸置疑。但是,對於大多數有特殊原因致使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中止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也有所提及。勞動者在受到侵權行爲時,應當積極與法律工作者諮詢,將重要時間節點進行標註,以便於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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