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有哪些?
一、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有哪些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二、仲裁結果撤銷的條件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三、仲裁與裁決的區別是什麼
1、形式不同: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書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頭作出。
2、適用的範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的爭議的手段,仲裁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項的手段。
3、作出的主體有所不同。 裁決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情形。
4、確定性不同,裁決是終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則可能是不確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5、監督機制不一樣。裁決,實行是審判監督。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和裁定不予執行,是屬於外部的監督機制;對仲裁的監督可能是仲裁機構的權力機關或其日常辦事機構,是仲裁機構內部的一種監督機制,是自律性的。
仲裁是可以依法撤銷或者是依法不執行的,但是需要經過法院的合議庭判決纔可以的。如果合議庭認爲存在上述的情況的可以撤銷或者判決仲裁裁決不執行。否則當事人必須嚴格執行仲裁裁決。不執行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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