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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裁決期限

仲裁1.55W
商事仲裁裁決期限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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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1995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正式頒佈施行,爲民商事糾紛雙方當事人提供了一條解決爭議的新途徑。仲裁是當今國際上公認並廣泛採用的解決爭議的重要方式之一。
國外通過仲裁解決經濟糾紛已是非常普遍,國內隨着仲裁法的頒佈實施,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瞭解、熟悉並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經濟糾紛。

商事仲裁因爲在解決糾紛中具有快捷性、實用性、專業性和高效性,已成爲國際通行的經濟糾紛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