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去派出所錄口供可以拒絕嗎?
一、打架去派出所錄口供可以拒絕嗎?
打架去派出所錄口供是最公安機關的正當要求,是不可以拒絕的。在發生打架事件後應當積極的配合警方的調查,積極取證,在審查時積極配合主動交代,而不是一味地推卸責任。但不配合的情況下,只能積極說服教育,使其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但是對待證人不能採取強制措施或進行傳喚調查取證。
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覈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 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16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不僅是打架之後的錄口供需要當事人或者目擊者配合,出現其他的情況如果公安機關要求配合都應當積極行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決絕不配合警方是不會採取強制措施的,但是會對其進行口頭的教育,證人的錄音口供是偵破案件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建議大家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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